《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号令)第10条规定: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动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