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经济学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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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讲解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监督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4号部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被监督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规定》要求,应当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恢复的,或未在矿山关闭前完成治理恢复的,未按期缴存保证金的,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的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保证金。
为帮助各单位有关人员理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政策规定,掌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最新政策要求和新技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审查及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我会决定举办“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讲解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监督管理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或选派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矿处(科)、地勘处(科)、地环处(科)、水环处(科)、地质调查局、中心及所属队(所)局有关领导;各地质勘查局(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环境监测院、环境监测站、地质调查研究院、地矿地质研究所、水环所、岩溶所、地质大队、矿山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讲解及200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资质管理、项目申报、组织管理与项目实施;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恢复保证及恢复工程验收管理;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要点与案例分析;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及案例分析;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竣工验收及质量检验评定;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调查报告审查及案例分析;
9.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调查设计(工作方案)、相关报告技术要点及审查案例分析;
10.《矿区山体破损、地形地貌破坏治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矿区山体破损、地形地貌破坏治理项目设计规范》、《矿山滑坡治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矿山滑坡治理项目设计规范》、《矿山泥石流治理项目规划编制规程》、《矿山泥石流治理项目设计规范》、《矿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编制规程》、《矿区土地复垦项目设计规范》八项标准编制进展;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相关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及方法。
三、举办方式与主讲专家
1.培训班将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水工环地质调查方面的专家做专题报告和业务授课,并组织讨论交流和参观考察。
2.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 2009年4月24日——4月28日 成都市
第二期 2009年5月15日——5月19日 大连市
五、有关费用与报名办法
1.培训费980元/人,会务资料费实收,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2.请各单位提前将填写好的报名回执表传真至:
报名电话:(010)62716848、62716420
传 真:(010)62716848、62716420
联 系 人:李小琴 李 华
二○○九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治理 培训 通知
附件:
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讲解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监督管理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参 加 人 员 名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