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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探矿权管理

2010/2/8 9:24:49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地质改革大讨论

 

赖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民间资金投入到矿产资源勘查中,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私营独资探矿权人,他们的出现带动了矿产资源市场的发展,弥补了国家投入资金不足,为矿业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勘查行为,如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坑探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探矿权人在申请探矿权时应提交与有资质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督部门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探矿权人必须是在取得某一区块的勘查许可证后,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然而在许多探矿权项目开展的地质勘查活动中,受委托的勘查单位只承担了年度勘查设计方案及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具体实施承担勘查项目的还是探矿权人,特别是坑探工程。由此就出现了不具备安全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质的探矿权人不依照勘查设计方案进行盲目施工和以采代探的行为,从而造成安全隐患随之增大,矿产资源被乱采乱挖的现象发生。针对这一现象,下面就如何加强探矿权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谈谈看法。

首先探矿权人依法取得某一区块的探矿权后,在勘查实施前应与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共同到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设计、施工作业、管理、设备仪器的配置情况和对探矿工程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探矿权人发放开工令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必备要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

探矿权人在取得开工令后,必须在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共同监督,标识牌的内容包括探矿权人、项目名称、勘查许可证号、勘查许可证期限、勘查矿种、区块范围、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和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监督部门、制牌时间。

探矿权人在完成上述勘查实施准备工作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对勘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一方面是注重日常的动态巡查管理。在日常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一是对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施工人员的在岗情况和施工日志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与矿政管理部门加强衔接。二是监督勘查单位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探矿,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另一方面是加强探矿权年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在每年度进行探矿权年检阶段,须由探矿权人向矿政管理部门提交与勘查单位完成当年度的勘查工作量确认单和工作费用结算相关的财务票据;同时由勘查实施单位向矿政管理部门提交勘查费用的财务支出报表。据此可以反映出探矿权人委托勘查单位对勘查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展情况,同时也可以真实了解到年度勘查投入情况。二是严把年度检查关。要求勘查单位在提交的年度勘查报告中必须附有施工日志。在该年度一经发现勘查单位有以采代探行为或未提供账务往来票据和勘查费用的财务支出报表的,年度检查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并视其情况报请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者,建议****机关吊销其勘查资质。

勘查工程达到设计要求的工作目的后,勘查单位必须及时停止施工,书面函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组织由国土、安监、公安、当地政府参与,对硐(井)口进行封闭。

通过对上述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可有效避免目前存在的以采代探、私挖乱采甚至圈而不探等现象,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矿业活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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