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江西省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Jiangxi Province”,缩写为GSJX。
第二条 江西省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西省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本着“服务科技工作者、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公民科学素质提升、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的四服务原则,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服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发展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南路29号(江西省地质调查勘查院基础地质调查所西院办公楼三楼),邮政编码:330001。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学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 务 范 围
第十四条 本会围绕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积极开展省内、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专家、学者以及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
(二)向社会(包括青少年)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和承办各类技术培训或技术研讨班、研讨会等,推广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四)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在江西省科技厅的指导下,开展江西省地质科技奖的评选工作;
(五)接受中国地质学会的委托,开展江西省的地质工作诚信单位、中国注册地质师资格认证的初评工作;
(六)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进行地勘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地质科技项目论证、矿业权评估、成果评审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
(七)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普刊物;
(八)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相关事宜和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通讯会员三种。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地质科技人员;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地质科技人员;
(三)从事科技、教育、生产等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
(四)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本科二年级以上及硕、博研究生(含在职研究生);
(五)与地质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地质矿产行业管理、科研、教学、勘查、采掘、冶炼、精深加工、旅游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集体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
(六)学术上有成就的居住在台、港、澳或国外的热爱祖国的我国地质学家,可申请成为本会通讯会员,由本会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地质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基层组织推荐报省地质学会;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本会统一配发的会员号,即为江西省地质学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六)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撤销会员号。单位会员单位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消失。
第五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按照《江西省地质学会会员代表
产生制度》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亦可用通讯方式召开。(但调整本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为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关于社团组织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学会工作方向;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负责本会重大费用支出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江西省地质调查勘查院基础地质调查所西院办公楼三楼。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与中国地质学会、省科协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编制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负责本理事会的宣传和联络工作;
(七)筹备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八)负责本理事会有关文档管理,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同意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征得理事长同意;
(四)负责秘书处日常费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费或团体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运作,照章纳税,接受财税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26年 5 月 16 日经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生效。之前通过的《江西省地质学会章程》同时废止。